(5)支付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相关部门指挥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2.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3.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