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法规 |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 | 60% |
二级医疗机构 | 40% | |
三级医疗机构 | 不报销 | |
报销限额 | 一档参保人 | 300元 |
二档参保人 | 500元 | |
起付线标准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不设起付标准 |
二级医疗机构 | 200元 | |
三级医疗机构 | 不报销 |
注: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院普通门诊,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3.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
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年。
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符合重庆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自付费用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法规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