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内首次住院1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内首次住院3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内首次住院6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300元。
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5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38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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