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待遇提高
2020-12-10 17:19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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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医保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待遇。城镇职工在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95%和98%;城乡居民在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80%和90%。
这次调整中,城镇职工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管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95%。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98%。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转市外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上增加1倍。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而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则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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