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员:90%
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1、按相关规则办理备案二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2、参保人未按相关规则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则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3、参保人未按相关规则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4、参保人按照相关规则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属于以下情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后,再与本市转出医院按协议约定结算。
(1)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