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象与范围
按法规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视同参加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生效。对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在跨年度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报销;未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只报销参保年度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按法规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上级法规的医疗费用。
四、待遇标准
“起付线”原则上按上年度统筹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省调整后,按相关法规执行调整。
分段报销:参保居民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超出1万元(起付线)以后进入大病统筹报销,按自负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各段报销标准在参保居民各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21年待遇标准:个人自负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1万元)的报销6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5万元)的报销70%;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销90%。每人每年报销最高金额为30万元(年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