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50元/人,限本人使用,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就诊,均按50%比例报销。
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居民,经区、乡镇(街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认定后,纳入“两病管理”,报销比例70%,高血压年度内报销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内报销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分为三类,共46种疾病。第一类范围内按70%报销,每年限额1000元;第二类范围内按70%报销,每年限额3000元;第三类范围内按75%报销,累计报销费用不得超过个人年度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