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济成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应当是组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有上海市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参加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也可作为共济成员,按法规使用家庭共济资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是指历年结余资金,是在次年6月30日年度末算后,按法规结转至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
完成家庭共济后,参保人仍是用自己的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或者购药,并不能用家里人的医保卡去看病或者是申请报销,法规医保卡是仅限本人使用的,只是说完成家庭共济之后,用自己的医保卡也可以用家人的医保卡里面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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