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救助标准
2021-04-15 16:51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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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凡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120元(含30元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由用人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大病医疗互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
不过,各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成都,据了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10元;未参加成都医疗保险,但在成府发〔2009〕52号文件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2016年成都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成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即为516元。
二、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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