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石家庄
1、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2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报销比例92%起付线200元。二级医疗机构85%,起付线3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80%,起付线900元。
3、大病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不含起付线)部分报销5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报销60%,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70%;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报销80%;4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0%。
三、济南
1、门诊报销比例:门诊统筹待遇年度限额45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0%。
2、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1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报销比例90%起付线300元。二级医疗机构85%,起付线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85%,起付线600元。
3、大病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为50万元,年度内超出最高支付限额15万,报销比例为90%。
四、太原
1、门诊报销比例:门诊统筹待遇年度限额18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元,报销比例60%。
2、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1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报销比例82%起付线300元。二级医疗机构86%,起付线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90%,起付线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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