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社保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原因。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告诉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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