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项告知群众开具证明时需注明住宿起始日期。
除以上材料以外,其它任何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均视为无效。居住证明材料
居住证申领人的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住宿证明(原件);
7、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
8、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9、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