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限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待遇标准
1、从2021年10月起,每人每月1530元。(九县执行1530元,市本级+三区执行1710元。)
2、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我国和省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