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具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凡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属于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登记。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单位,须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坐落地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变更、注销
(1)本市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任一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合并或者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办理登记的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费,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保险费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并于每月16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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