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嘉峪关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受理条件(2)

2021-01-0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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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嘉峪关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提出延缴申请,说明延缴原因、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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