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参保人看病就诊,我国已从2018年开始,就开展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试点工作,这样一来可实现患者跨省就医门诊看病的费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直接由医保与医疗机构结算,不再需要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
从20218年以来,我国已经在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截止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以及云南所有统筹地区和四川、贵州部门地区已开展了试点工作。
2021年1月份,国家医保局、财政局新发布了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省份的名单,新增了15个省份,分别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