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的工伤补偿不公平 职工可撤销协议要求补偿工伤保险吗?
案例:
刘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搬运工。去年他从楼梯之上摔下来,在搬运货物时受伤。在治疗前夕,公司与他协商并签署了工伤赔偿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应承担刘某当时治疗过程之中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支付10000元赔偿金。从那时起,由于刘某急需资金,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没有发生任何争议。然而,在今年年初,刘某经过一次复查,发现他的伤势严重,后期需要大量医疗费用。此外,经过协商,如果像他这样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他应获得比公司支付的更多的赔偿。
刘某能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
如果员工在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应将其视为工伤。然而,雇员和雇主并未积极申报工伤,而是通过达成民事协议解决了各自的要求。但是,由于当时员工被迫签署协议,他们本应通过工伤鉴定享受更高的伤残等级待遇。因此,工伤赔偿协议是一项极不公平的协议,雇员可以在双方签署协议之后一年之内行使取消协议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物流公司已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积极申报工伤,以分散企业的就业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不应通过诱导和欺骗的方式让员工做出看似“自愿”的行为,否则,法律将不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原因之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