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
各县(区)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发放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出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查询、邻里访问、查询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出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查询,上报所在乡(镇)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
申请持社区(村)签署过查询的申请表到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上报所在县(区)相关部门(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区)相关部门(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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