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数申报方式
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过多险种申报平台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操作流程为: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在线办事-法人办事-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基数调差分批补缴申请(将从2023年1月进行补差)-点击“下载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后,点击“导入模板”,将填好的模板导入系统,参保单位可选择“一次性结算”或“分批次结算”,阅读内容后点击“业务提交”即可。网上申报同时需将《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至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邮箱。
(二)社会保险费调差补缴方式。
1.企业职工: 根据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2023年度1月至12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并补征2023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费额。 在职职工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后,其月缴费基数高于省平下限4019元、低于省平上限20094元的,在缴费基数申报时已经自动调差,不需再次调整,不在自动调差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与未申报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于202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统一核定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基数差额部分征收计划。
2.灵活就业人员: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3832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省平下限4019元,并从2023年1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选择其他档次缴费基数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2023年11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并补差,逾期不再办理。
3.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2023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