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最低工资还是应得工资,是约定还是法定?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种类
第一种算法: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员工的应得工资。此种算法是员工最为推崇的,因为对其最有利,计算出的得数也是金额最高的。但是,如若员工的应发工资中已包括部分加班工资的,该加班工资应从应发工资中剔除,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有人说该算法应以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员工被扣减的社保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部分不应包含在内。对此,我们认为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上述三个代扣代缴部分,依然在法律上属于员工的工资。仅仅是被企业依法汇缴给了职能部门而已,但不应改变其工资属性。
第二种算法:按照应得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比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应得工资的70%。
第三种算法:由双方自主约定。即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表示来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排除法定,约定优先。
南京市目前执行的是第三种算法。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表达
第一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的基本工资;
第二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的固定工资;
第三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除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等浮动工资以外的其他工资;
第四种:经双方协商一致,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在有效执行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