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表示: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关于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见意(试)》的通告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各省市的执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