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辽宁省独生子女特别扶助费标准
对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可享受特别扶助。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对于机事单位的职工:
养老保险制并轨前,办理退休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退休费;养老保险制并轨后,办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补贴。
2.对于企业职工
退休时,由单位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费。
3.城镇居民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从未就业或失业后办理退休的,由当地部门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费。
4.农村居民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当地部门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费。
辽宁地区该如何申领独生子女补助金?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方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地方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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