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未转产转业”、“未实现就业”是指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经核实已实现隐性就业或已在厦门市外就业创业的除外)。
补贴标准:
以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
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