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三级,语言听力残疾一、二级,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四级,语言听力残疾三、四级,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8周岁(含)至60周岁(女55周岁),未确定工伤等级(未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人可以按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向所在地区(市)县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鉴定(认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应再次进行鉴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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