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倾斜调整。
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4元;满80周岁,不足9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5元;满9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6元。计算上述增加金额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1949年10月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五)退职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四)款法规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精神,2023年按本方案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3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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