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员工未付社保个人部分不缴社保,谁承担欠费滞纳金?

2024-05-1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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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以员工未付社保个人部分不缴社保,谁承担欠费滞纳金?接下来随社保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负有社保缴纳义务。那么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负担社保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而导致用人单位不对该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那么因此产生的社保欠费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份判决中的说理对这个问题讲得很明白。

  在广州某公司、邓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依照前述规定,为职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所查明的事实,天某公司与邓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邓某2021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但此并未改变天某公司所应负担的为职工代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天某公司直至2022年9月23日才补交社保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滞纳金的责任。天某公司诉讼中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构成邓某应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滞纳金的充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天某公司本案诉请邓某支付社会保险费滞纳金441.07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依据社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申报的社保、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劳动者不及时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保个人部分,并不是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的理由。社保费用的缴纳是一个整体,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应支付金额及劳动者个人应支付金额。两种款项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对于劳动者未及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该款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但是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不缴纳社保的法定事由。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产生的滞纳金仍然系用人单位的违法所致,劳动者不负有该费用的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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