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规,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高温补贴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确定,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什么是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方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而且对于企业来说,不能因发放了高温季节津贴,而取消供应清凉饮料。高温津贴分为按月、按天和按小时发放三类,对于发放的情况用户需要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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