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方案
(一)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813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813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813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843(6813+30)元的,补足到6843元。
(四)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0.2%。
(五)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法规,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75元。
(七)在按照上述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八)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六)款、第(七)款法规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放。
介绍:
本次调整面向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当月和补发的养老金将于7月15日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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