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方案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统一调整10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75%调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不足15元的统一按15元调整;工伤退休职工按原法规执行。
(三)适当倾斜。
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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