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意事项
1.高龄津贴补助对象或亲属更换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在更换后10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作信息更新。
2.高龄津贴自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本人或家属应当在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当月主动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死亡或户籍迁出信息,以便村(社区)做出停发管理。
3.由于高龄津贴自补助对象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若老年人死亡,请保留社会保障卡至月底,避免因卡注销导致当月补助发放失败。
4.高龄津贴是政府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拨付的专项资金,任何人不得多领、冒领。对多领、冒领高龄津贴的,将全额追缴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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