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万元),由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无支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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