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最高气温达到37℃(含37℃)以上、40℃(不含40℃)以下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含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含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含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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