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担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病”门诊用药)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分担。
1.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
其中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特色治疗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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