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一个方案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方案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方案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符合第五条,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方案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东莞市户籍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或以上)。
再婚夫妻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因离婚、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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