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行公积金贷款“自助核算”服务
2020/6/17 17:53:42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创四建”、“两创一争”活动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省直缴存职工咨询、办理公积金贷款,解决“能不能贷、能贷多少、月还款多少”问题,提高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推行公积金贷款“自助核算”服务。
自助校核“不予贷款负面清单”,解决“能不能贷”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梳理如下“不予贷款负面清单”:
1.申请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2.申请人离婚一年内且名下有住房的,不予贷款。
3.申请人购买非石家庄市住房的,不予贷款。
4.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5.申请人及配偶已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6.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未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含6个月),不予贷款。(注: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7.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不予贷款。
8.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状态的,不予贷款。
9.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贷款。
10.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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