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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温州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 缴存基数、比例是多少?(2)

2020/7/1 15:20:49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三)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7556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渠道。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五)其他说明事项。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含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停缴的)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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