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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2020/6/30 23:59:28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帮助更多的职工实现“住有所居”和“住有宜居”的目标,3月1日起,《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提取办法”“贷款办法”)施行。在这些“办法”中,缴存、提取和贷款三大板块出现哪些调整和新增的内容?本报邀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缴存办法】

  缴存范围: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纳入,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缴存政策

  “缴存办法”与原《缴存细则》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据介绍,“缴存办法”对缴存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新增“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

  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主体,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的缴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单位可按本市最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分别为5%-12%,个人缴存自行申报比例为10%-24%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12%。即单位可以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低于5%的,需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12%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为10%-24%。

  “缴存办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加以明确规定: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月缴存工资基数,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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