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政策解读(3)
五、统一了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
(一)待遇计发标准的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是定额计发。
1.基数计算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相关规定,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省级统筹后,按照国家“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规定,全省计发基数应实现统一。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为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实施办法》明确实行待遇计发过渡政策,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市(州),按全省水平执行;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水平的市(州),暂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执行,直至全省水平达到该市(州)2019年水平后过渡完毕。
2.定额支付项目。该类项目根据各地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支付,主要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途中伙食费、住宿费)等。为确保全省待遇统一、省际间待遇平衡,在综合参考各地现行标准和周边地区(云南、贵州、陕西等地)标准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全省统一标准,即: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异地就医交通费凭票报销一次;途中伙食费60元/天,住宿费300元/天(不超过3天)。
(二)待遇标准统一调整。《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这样,在确保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工伤职工待遇不降低的同时又能大幅度提升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全省待遇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的统一。
六、规范了基金管理
为避免在省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大幅波动,部分市(州)基金累计结余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况,《实施办法》按照循序渐进的思路,一是调整了调剂金上解比例。二是明确了职责分担机制,实现“基金上统,职责下沉”。在省级调剂金管理模式阶段,完成年度预算的市(州)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按照先动用本地累计结余,后省级调剂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的顺序解决,以逐步消化本地累计结余,实现基金上统;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和违规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新增缺口时,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不予调剂,也不得动用当地累计结余弥补,以强化各地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三是明确了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应对全省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四是明确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