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且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我市自2020年12月1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遇领取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55周岁。
3、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基金收支管理规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应按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4、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待遇领取地确认在本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
(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将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调整灵活就业参保流程,增加参保前办理就业登记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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