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山西城乡居民医保有新规

2021-05-0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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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简化经办服务,4月1日起,我市与全省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退出)标准,同时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病病种规范为45个。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我市原有的、不在45个病种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今后不再纳入新的人员。

  据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门诊慢性病实行按限额支付结算方式结算的病种,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住院待遇相关医保政策规定执行,限额支付病种同时鉴定为一种或两种门诊慢性病,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种疾病限额,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五类重大慢性病患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住院待遇相关医保政策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医疗费用)。

  市医保局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鉴定周期。参保居民申报门诊慢性病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及病种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限时办结,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城乡居民医保4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尿毒症透析

  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 双相障碍、 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 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

  肺源性心脏病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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