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日开始 广东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2021-06-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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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依据《实施办法》,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按“增量留存量”的原则,由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结算。也就是各级税务机关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笔数划入省级社保基金专项账户。各地区根据季节提出用款计划,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城市的社保基金支出户。各城市原有结余资金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按照当地上年度平均月支出标准,留用3个月支出额在各市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扣除周转金后余额的15%上解给省财政专户,作为省统筹启动资金,其余结余的基金委托各市临时存放,使用的是省级使用权。各地区、各部门的待遇和项目支出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当出现当期基金缺口时,省按照差额总额从各市、县累计结余基金中相应比例调拨资金。

  与此同时,《实施方案》明确了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对中央、省、军地各级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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