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辽宁省人社厅等 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 号),其中,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对全省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行调整,登记失业人员中 10 类人员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人员;
4. 残疾人;
5.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 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 烈属;
9.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10.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另外,还有 5 类人员可以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 2 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 1 年以上(无单位缴费 1 年以上)的:
1.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 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 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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