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的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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