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失业保险申领标准调整(2)

2021-09-1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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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0年至2021年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2021年6月30日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保障范围及发放项目标准按2020年本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7月1日起,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2020年本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各统筹地区加强基金测算和风险评估,重点保障失业人员待遇,不具备实施稳岗返还条件的统筹地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对外发布停止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文件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要做好失业补助金审核通过人数、领取人数、实际发放金额等数据统计,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地在实施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及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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