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告

2022-04-2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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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徐州市各参保单位依据所属行业,按照我国有关法规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二、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该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

  三、参保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方法,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首次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拓展:

  徐州市区工伤医疗联网结算实施范围

  (一)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应持本人社保卡、《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等,到市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刷社保卡联网结算。

  门诊就医应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系统默认工伤认定后首次门诊刷卡的医院为定点门诊医院。原则上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请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工伤医疗门诊选择(变更)定点医院申请表》,现场办理。

  (二)工伤职工需康复的,应持本人社保卡、《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书》等,到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就医,刷卡联网结算。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实施刷卡联网结算,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前,已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2.经备案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工伤医疗费用;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

  (四)应联网刷卡但仍自费或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应到原就诊医院办理退费,重新进行工伤医疗刷卡结算。除第(三)项法规的情形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已先行垫付且符合工伤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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