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告

2022-05-2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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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社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人社厅发〔2021〕85号)(以下简称“8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申请人通过登录我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各区人社部应按照85号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的法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加快优化升级现有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端口实现对接,并对各区进行业务。

  附件: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告(人社厅发〔2021〕85号)

  北京市人社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告

  人社厅发〔2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证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法规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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