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缴
(1)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应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2)具体补缴方案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并在《2022年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表》中确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补缴方式(到期一次性补缴到位或分期补缴到位)。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只缓缴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继续缴存的,企业应按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内,并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按补缴方式将个人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缴存职工所在企业已按程序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所在企业,如在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准。
二、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
赴疫情地区支持抗疫工作或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缴存职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
(二)不作逾期处理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期限为2022 年 6月1日至 2022 年 12 月31日。2022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不在本通告法规范围内,仍作逾期处理。
(三)申请材料
1.借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出示受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办理委托书》。
2.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赴疫情地区支持抗疫工作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单位出具的待岗证明材料或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