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的同时,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划扣其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以减少缴存职工还款负担。如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在2023年1月1日前不作逾期处理。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恢复正常还款
(1)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后,恢复正常工作或经济收入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恢复正常还款的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为缴存职工完成恢复正常还款登记,并打印业务受理回执单交回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办理恢复正常还款登记后,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于登记次日起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发起还款划扣,划扣金额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之日起至恢复正常还款次日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本息之和,划扣不足额的,自恢复正常还款之日起计作逾期并计收罚息,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缴存职工未办理恢复正常还款登记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于2023年1月1日统一恢复其还款划扣,划扣金额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之日起至2023年1月1日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本息之和,划扣不足额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计作逾期并计收罚息,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六)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后,该缴存职工的还款计划不变,但南宁公积金中心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不再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发起还款划扣,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再进行贷款催收。
2.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期间,如需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及时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网厅线上办理或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线下办理还款账户变更业务。
3.如缴存职工授权划扣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在每月底划扣缴存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
此次主要对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额度进行调整,提取条件、租赁公租房提取额度等仍按我市现行执行。
申请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条件如下:
1.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
(二)新的租房提取额度执行起始时间
从2022年6月1日起,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月1日前的提取额度仍按原法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