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数与比例(2)

2026-05-2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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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天津公积金基数

一、天津缴存比例

经营困难单位如何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调整期限多久?

根据缴存相关法规法定,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会或职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例如,如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8%,则每月的缴存金额分别为:

●个人缴存额=5000x8%=400元

●单位缴存额=5000x8%=400元

因此,该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总额为800元。

二、天津缴存基数

什么是个人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

即在每年6月底7月初各地公布当年公积金基数调整相关法规通告后,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本年公积金缴纳基数上下限等最新法定,重新对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通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新职工入职基数如何确的?

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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