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哪些情形可以提取?(2)

2021-12-0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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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在广州市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

  在广州市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销户提取

  ⑴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⑵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⑶离休、退休的。

  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⑸出境定居的。

  ⑹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在广州市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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